曾梅千禧學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


 

本選舉指引參照《教育局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》及《教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規定(詳見附件一)訂定,以公平、公開、公正原則為本校法團校董會選出家長校董,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事宜。

 

1. 法團校董會的責任:

1.1 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;
1.2
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;
1.3
為學校的表現而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;
1.4
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;
1.5
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校的學生教育;及
1.6 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。

 

2      家長校董人數

2.1    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。

 

3 任期

3.1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由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,至該學年 8 31 日止,不足一學年亦視作一學年計算,不得連任超過三屆。

 

4. 候選人資格

4.1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,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。家長就學生而言,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,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。

4.2根據《條例》第40AO條第(5)(b)款,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現職教員,他/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。候選人亦應意《條例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。

4.3根據《條例》規定,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。如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。因此,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,候選人亦不可 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。

 

5 提名程序

5.1 設立選舉主任

5.1.1由校方委派的教師為選舉主任,負責監察有關提名、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。

5.2 提名期限

5.2.1 選舉主任必須在選舉日期前不少於14天以書面通知各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,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、提名期限、提名方法、投票及點票日期、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,邀請各合資格家長參選。

5.2.2 提名期應不少於3天。

5.2.3 提名截止日期須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0天。

5.2.4 如沒有人獲提名或主動提名參選,會考慮延長提名的期限及重訂選舉日期。

 

 

5.3 提名

5.3.1每名家長可自我提名或提名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,每位家長每屆只限提名一位參選者。

5.3.2 每一名被提名參選的候選人須有一位提名人及兩位和議人,自我提名家長則須有兩位和議人,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是家長,而候選人不可為身的和議人。

5.3.3 每名獲提名的參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的資料簡介,所申報的資料由本會核實,方可成為正式候選人,並必須同意家教會刊登或發放有關簡介,家教會不會承擔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的任何訴訟或法律責任。

 

6 候選人資料

6.1 選舉主任於選舉召開前不少於七天,以書面通知所有家長有關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

 

7. 投票人資格

7.1 凡符合上述第4.1段家長定義的所有本校現有學生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,學校教師如為現有學生的家長,也有權投票。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。

7.2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,只可有一票,並以個人身分投票。家教會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個合資格家庭,讓其父母投票。

7.3 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,在其要求下,並經本校核實後,也可給予選票。

 

8 選舉程序

8.1投票日期: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最少相距10天。

8.2投票方法:家長校董由全體家長投票選出,選票(連信封)由家教會印發交校方代派予學生,家長填妥後,於截止投票時間將選票密封著學生交回或交往校務處。

8.3 點票及監票

8.3.1選舉主任邀請所有家長、各候選人、及校長/副校長見證點票工作。

8.3.2如有以下情況,選票當作無效:

8.3.2.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,超越是次選舉的空缺數目;

8.3.2.2 選票填寫不當;或

8.3.2.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。

8.4 投票結果

8.4.1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,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。如得票相同,則須在選舉主任監察下進行抽籤,抽中者為當選人。

8.4.2 如只得一位候選人,則須獲得過半數投票家長的信任票始可獲選為家長校董,替代家長校董職位暫時懸空,另定日期再進行選舉。

8.4.3 如唯一候選人未獲過半數投票家長的信任票,須另定日期再進行選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。

8.5 選舉工作結束後,所有選票放入信封內密封。選舉主任及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。信封及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 6 個月,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,供調查之用。

8.6 公布結果

8.6.1選舉主任即場點票及公布結果,並於一週內以通告透過學校網頁通知所有家長關選舉結果。

8.6.2 落選者可在會員大會點票後,即時作口頭上訴,並於三天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列明上訴的理由。家教會將因應情況成立獨立的專責小組處理有關上訴

8.6.2.1 獨立的專責小組將由不少於三人組成,成員應包括家教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及本校的校方代表

8.6.2.2 獨立的專責小組就有關上訴,可作出以下決議

8.6.2.2.1基於上訴未能提出充分理由及証明,駁回上訴,維持原有選舉結果,並向法團校董會申報。

8.6.2.2.1基於上訴具充分理由及証據,宣佈選舉結果無效,並會重新選舉

 

選舉後跟進事項

9.1家教會須按照《條例》第40AO條第(4)款的規定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為該校的家長校董,並應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結果。與此同時,獲選的家長須採用指定的表格,向常任秘書長提校董註冊的申請。

 

10 填補臨時空缺及停任

10.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退學,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10.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,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個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空缺,補選校董的任期為原任校董的餘下任期。如家長教師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,並有充分理由,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延長。

10.3 如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合繼續出任校董,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,取消該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註冊。當接獲有關要求後,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,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

 

11 注意事項

11.1 認可家教會不可規定獲選的認可家教會主席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,或規定獲選的家長校董自動當選為家教會主席,因為此舉可能影響一些只想成為家長校董,或只想成為家教會主席的人士的參選權,因而違反均等參選權規定的精神。

11.2 作為本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,家長須留意載於附件二的道德操守,以確保選舉的公 平。

11.3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,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,並可以條例第 30 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

 

 

 

 

附件一

《教育條例》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

下表列出與家長校董選舉相關的《教育條例》內容,乃屬條例之撮要,供參考之用。如須引述相關《教育條例》,請參考原文的寫法。

規定

內容

30

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,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—

l  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;

l  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;

l  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;

l   申請人未滿18

l  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,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;

l   申請人未滿70歲,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,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,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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